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: | 2018年2月11日,深圳市全盛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全盛公司”)参与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“2018年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”(项目编号:SZCG2018159302,以下简称项目一)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。本项目共分为12个包组,允许投标供应商“兼投兼中”,但同一投标供应商中标包组不得超过2个,全盛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。经评审,本项目12个包组的总中标金额为300,603,609.82元。其中,全盛公司为C包、H包的中标供应商,C包中标金额33,418,687.50元,H包中标金额26,474,867.50元,中标总金额为59,893,555元。 2018年3月20日,全盛公司参与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“2018年度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项目(二)”(项目编号:SZCG2018159614,以下简称项目二)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。该项目共分为5个包组,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,全盛公司投标A、B、C、E包组。经评审,全盛公司未中标,该项目最低中标价为E包的49,358,793.09元。 2018年3月22日,全盛公司参与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“2018年度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项目(三)” (项目编号:SZCG2018159615,以下简称项目三)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,该项目共分为5个包组,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,全盛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。经评审,全盛公司成为项目三B包的中标供应商,中标金额为100,270,172.98元。 经查,全盛公司为在上述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,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行贿。2018年12月26日,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(2018)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全盛公司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,判处罚金150万元。另查明全盛公司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为209,522,521.07元。 以上事实有项目一、项目二、项目三的招标公告、招标文件、中标结果公告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8)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、(2018)粤0305刑初1441号一案的开庭笔录、讯问笔录等材料为证。 综上,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(七)项规定,全盛公司的行贿行为属于“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”的行为。 | |
处罚结果: | 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(七)项以及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全盛公司作出如下处罚: 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。 鉴于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全盛公司就该行贿行为判处罚金,故本机关不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 | |
处罚依据: | 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(七)项以及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 | |
公布日期: | 2020-04-30 17:24 | |
处罚日期: | 2020-04-21 | |
公布截止日期: | 2030-04-20 | |
执法单位: | 深圳市财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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